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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7-27 15:51:43)
男偷公司紀錄表遭提告 判賠3萬8

台北市某遊戲公司許姓司機主管,他3年前離職時簽立切結書,內容約定保證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攜走或刪除任何文件及電腦檔案資料,如果違約的話無條件同意公司可提告求償至少100萬元。

許因想對公司提告請求給付加班費,竟竊取公司內有關自己任職期間的258紙紀錄表, 在勞資爭議調解會上提出。公司就雙方切結書,向許提告求償1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查出,刑事部分許去年已被台北地院依竊盜罪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法院認為,契約書有效,判許應給付公司3萬8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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