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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06-13 15:46:47)
借款人未依約付款時,貸與人如何以信函主張權利?
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借用人於清償期屆至時,即負有清償義務,如借用人逾期未償,貸與人可先催告借用人返還;若未約定清償期限者,貸與人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而催告固無方法限制,惟為舉證方便,通常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為之。
 
所謂存證信函,係以定式信紙書寫內容後,一份當事人自存,一份郵局保存,一份寄出,將來發生爭議,即可向郵局調取以為證據;所謂律師函則為委任律師撰寫更為正式之催告函。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